忠告与 提示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河南能源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高管人员”)行为准则(以下简称《行为准则》),是依法制定的高管人员行为规范,是河南能源的重要规章制度,是对河南能源高管人员最基本的规定和要求,是高管人员从业的行动指南。违反《行为准则》将受到纪律处分直至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和追究法律责任。必须无条件执行。
《行为准则》中的“公司”是指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或成员企业控股、参股的公司。
上述忠告是《行为准则》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请您务必认真阅读并熟知。
《行为准则》中的“1”至“7”是对高管人员勤勉义务、忠实义务的基本要求,请您尽职尽责,认真履行,否则将构成失职和渎职。
1.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积极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决定和决议;自觉维护公司班子的团结。严禁发表和散布违反公司根本利益的言论。
2. 严格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勤勉尽职,忠诚于公司,为公司谋取最大利益。
3.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禁擅自决定人事问题,不搞个人封官许愿,不干预下级人事任免,不安排亲朋好友工作。
4.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和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不越权行事,不擅自决策。
5.崇尚“人企合一、顺势而行”的企业哲学,善待员工、善待股东、善待客户、善待所有帮助过公司的人;坚持企业利益最大化与员工价值最大化的高度统一。
6.诚信经营,公平、公正地对待客户,以优质的产品和良好的服务满足客户需求。
7.严守公司机密,严禁利用公司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调离本公司或现岗位时,应当承诺继续遵守企业限制的有关规定,对掌握的公司机密、商业秘密等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行为准则》中的“8”是对高管人员权利的限制,您行使这些权利必须得到批准或授权,擅自决定这些事项,将构成违规。
8.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以公司名义进行考察、谈判、签约、招投标、竞拍等;
(2)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证明;
(3)以公司名义对外发表意见;
(4)以公司名义进行捐助性、救济性和公益性支出活动;
(5)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及其他活动;
(6)购置非生产性固定资产;
(7)委派到控股、参股公司的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的规定,擅自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上行使表决或放弃相关权利,损坏公司利益。
《行为准则》中的“9”是对高管人员廉洁自律的要求,如果您违反规定将构成违纪,受到纪律处分。
9.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不做有损于公司利益和形象的事,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它企业兼职;
(2)不得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亲属、好友谋取利益;
(3)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4)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行为准则》中的“10”是对高管人员合法、合规经营的要求,属于严格禁止的行为,您违反这些规定将构成违法或违规,受到撤职的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追究法律责任。
10.合法、合规地开展公司业务,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1)严禁以私人账户持有公司资金,或帐外存放资产;
(2)严禁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3)严禁违规对外拆借资金,或将公司财产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4)严禁在物资购销、设备招标、项目开发、资源整合、资本运作等经营活动中违规操作或谋取私利;
(5)严禁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
(6)严禁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7)严禁将公司资产委托、租赁、承包、出借给自己的亲属经营;
(8)严禁自定薪酬和私发各种奖金、福利和补贴;
(9)严禁从事期货、基金等高风险业务;
(10)严禁擅自决定应当由公司或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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